| 矿产资源领域 |
| 对于不同类别的矿产资源,国家分别采取鼓励、限制和禁止开采的不同政策。真正全面禁止外商投资的,仅包括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以及稀土和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
| 房地产业领域 |
| 我国将继续限制外商投资于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土地成片开发则必须与内资企业合资、合作;并新增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此外,还将“普通住宅地开发建设”从现行《目录》(2004年修订)的鼓励投资类别中删除。 |
| 金融业领域 |
| 《新目录》规定,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且仅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期货公司需由中方控股。与现行目录相比,限制尺度均有所放宽。其中,期货公司由原来的禁止投资类修订为限制投资类。 |
| 制造业领域 |
| 此次调整中鼓励类别产品档次比2004年版本明显提高。《新目录》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而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
| 服务业领域 |
| 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 |
| 环保领域 |
| 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 |
| 其它领域 |
| 大豆和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要求由中方控股,玉米深加工则被列入限制类目录。 |